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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管辖和职责 第七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一级管辖的监察对象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下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重大监察事项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劳动 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要看你的孩子多大了,是男孩还是女孩,你对孩子尽的抚养义务多,你的工资收入水平,生活环境比不比对方优越,是不是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参考法律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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