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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的地位,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入伙协议有不同约定的除外。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应当...
普通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给合伙人;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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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终止后,原合伙人仍应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负。
本条例所称合伙是指依本条例在特区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合伙人共同出资,其中一名以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构成参与经营管理的行为:(一)成为有限合伙的代理人或者雇员;(二)作为一方当事人与有限合伙签订合同;(三)与普通合伙人协商讨论合伙事务,或者对合伙事务提出建议;XX提供担保;(五)参加修改有限合伙协议;(六)投票表决有限合伙解散、清算、开除普通合伙人和处分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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