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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不能同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与损害赔偿的,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用人单位仅享有工伤保险赔付的请求权,不享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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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待遇中不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工伤后的补偿项目如下: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11)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不是上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单位不用赔偿的,如依法构成工伤,可按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单位没有过错,可不赔偿。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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