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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段: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适用您所说的情况,则为五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纳税年度。具体规定,居民个人获得工资、工资时,可向扣除义务人员提供特别扣除信息,扣除义务人员扣除税金时扣除特别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获得工资、工资收入,扣除义务人减去特别附加扣除的,对于同一特别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一处获得的收入中扣除。居民个人获得劳务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结算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减去特别追加扣除。
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抵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在实际贷款利息发生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笔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第一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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