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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段: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适用您所说的情况,则为五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房贷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3、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有些费用、支出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部分1.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工资总额×14%2.工会经费扣除标准:工资总额×2%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工资总额×2.5%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销售收入×15%5.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以实际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两者中较小者为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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