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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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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房屋灭失; (5)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6)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房改购房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如下: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房屋灭失; (5)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6)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房改购房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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