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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t1、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t2、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留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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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前提条件有: 1、行纪人没有卖出行纪货物或者已经按委托人的指示买入行纪货物; 2、经催告后,委托人没有及时受领行纪货物; 3、债权人没有受领货物是由于下落不明、死亡、或者无其他任何正当理由等; 4、该项货物适用于提存方式保存,并且提存费用不能高于该项货物的价值。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一个过程就是质权的实现。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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