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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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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公力救济,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实体权仍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比如欠钱,诉讼时效届满就是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但这个债权还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间就意味着这个债权都消灭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大致有以上的解释。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2,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举个例子,甲欠乙钱: 甲乙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乙对合同存在某种重大误解,按合同法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误解事项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对乙来说,这个可行使的撤销权是1年,这个1年即是除斥期间,过了这个期间,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这个期间还不能中断中止延长。 还款期到后,3年内乙都未追索,则3年期满后,过诉讼时效,债权成为自然债权,法律不再保护。这个期间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延长。 所以,这个例子说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完全是两个概念。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二者又存在诸多不同,只有认识两者的区别,才能更好地认识除斥期间的性质。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例如,甲出卖财产给乙,甲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其主张价款的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乙可以拒绝给付,以继续维持甲未行使其权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适用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有的形成权根本无行使期间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权,通说认为其系形成权,共有人任何时候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通常认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等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期间性质不同 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期间计算不同 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用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中国《民法通则》采用诉权消灭主义,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点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设了新的权利。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仅丧失了实体权利,还意味着可以创设某种权利。 条文表述不同 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各国一般都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法律条文中无明确表述“除斥期间”的字样,但这些条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视为放弃”等字样,可以理解为法律仅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由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上述差异,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国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时的疏忽和不严谨,有些条文中的期间规定究竟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这必然会影响到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合同法》第75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为例。该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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