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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展会专利诚信档案,将下列情形列入档案:(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二)被认定为、假冒专利或者重复的;(三)专利...
专利行政部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专利行政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展会主办方及参展商应当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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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主办方(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以下简称参展合同),负责制定展会实施方案、计划和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对展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是指由展会主办方设立的,负责调解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机构。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展会专利诚信档案,将下列情形列入档案:(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二)被认定为、假冒专利或者重复的;(三)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展会主办方投诉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
展会主办方对涉嫌侵权的展品,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采取撤展措施。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参展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参展合同解除后,被投诉人应当立即撤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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