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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普通处理程序,依据《省专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执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措...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展会专利诚信档案,将下列情形列入档案:(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二)被认定为、假冒专利或者重复的;(三)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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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主办方(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以下简称参展合同),负责制定展会实施方案、计划和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对展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是指由展会主办方设立的,负责调解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机构。
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
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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