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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展会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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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主办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的;(二)拒绝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禁止展出的参展项目采取措施的;(三)经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四)拒绝行政和司法机关调取投诉案卷,拒绝当事人查阅、复印涉案投诉案卷的。
专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争议不大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一)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仅要求被投诉人停止在本届展会中的行为;(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专利侵权的;(三)被投诉的参展展品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的;(四)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专利公示制度,并将参展展品中涉及的专利以数据库、目录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涉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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