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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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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上述规定并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只有如下两种情形: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般的是第一年补偿3个月,以后的每年补偿2个月的补偿的月数不超过24个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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