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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农村生活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日常管理...
对污染严重的农村区域,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划定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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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调整农村产业布局,鼓励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建立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区,保护基本农田和农村植被不被破坏。
市、县(区、市)主管部门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与农村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农村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农村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情况的报告;(三)对直接影响农村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四)宣传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村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将产生污染的设备、工艺、技术、产品转移或委托无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处理。禁止将农村土地、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从事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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