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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产生污染的设备、工艺、技术、产品转移或委托无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处理。禁止将农村土地、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从事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污染严重的农村区域,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划定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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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农村地区,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农村生态保护区,进行统一保护。禁止滥垦滥伐、围湖造田、破坏湿地以及捕杀益虫、鸟类、受保护珍稀物种。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农村环境保护坚持农村经济建设与相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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