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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2-09-09
市、县(区、市)主管部门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与农村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农村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农村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情况的报告;(三)对直接影响农村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四)宣传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村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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