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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否认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
夫妻一方不承认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如找证人证明、债务用于子女教育支出、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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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债务要有证据证明,向录音,证人证言等 2、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4、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5、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债务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可以对债务进行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法院对债务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在理论上说,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所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共同债务,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除了有借据外,还要有债权人出庭作证,更要提供此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据。因此,对你所述情况,你可以:1.对他提出的债务不认可,说明自己不知情;2.积极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这些债务均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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