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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二)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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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二)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的;(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的;(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的;(八)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九)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十)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或者他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十一)其他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强制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定。检验合格的,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被扣留机动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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