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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二)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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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用:(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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