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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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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不得驶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造成路产损坏或者公路污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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