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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而言,法律并没有规定餐饮场所务必配备相应保安人员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你所说的上述情况可知,该快餐店已在醒目的位置上张贴了警示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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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餐馆老板未拿钱包,依照《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商家应尽到安全防范和提供救助措施的职责,只要餐厅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防范和提供救助措施的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商家未尽以上义务,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你认为餐馆老板拿了钱包,你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否则起诉你也处于不利地位。 3、如果餐馆老板确实拿了钱包拒不返还,可能涉嫌非法侵占罪,但是也必须有一定的证据,否则即使你报警或者提起刑事自诉,司法机关也不会立案。
根据您的描述,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在饭店摔倒但未就餐能否要求饭店赔偿,要看情况。如果饭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饭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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