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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饭店有过错,应当赔偿。 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
1,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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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店吃饭时滑倒受伤能否要求饭店赔偿需要看具体饭店是否有过错而定: 1、本身饭店作为餐饮机构需要承担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顾客是因为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的话,那个饭店需要承担顾客受伤的所有责任,赔偿顾客的损失。 2、而如果饭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饭店吃饭滑倒受伤时因为顾客自己受伤所致的,那么顾客需要自己承担责任,饭店不需要承担责任。 3、如果顾客滑倒的原因存在饭店的安全保障疏忽同时顾客自身也存在一定原因,那么双方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顾客与饭店就赔偿责任由歧义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断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饭店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请客人是否劝酒、是否都有护送义务等等,但一般饭店经营者承担责任相对较大,其他人责任相对较小或无责。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饭店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请客人是否劝酒、是否都有护送义务等等,但一般饭店经营者承担责任相对较大,其他人责任相对较小或无责。 第一次追问:这个问题是这样子的,好的哈哈哈哈 第一次回复:是的,这个问题我是这样想的!
员工上班时间到饭堂吃工作餐,才算工伤;其他情形不算工伤。职工上班时间,到饭堂吃工作餐,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吃饭是人体之必须,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作工作原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系工作原因。吃工作餐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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