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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赡养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可以资金支持;对于患病的父母,提供医...
赡养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表现为经济上供养老人、生活上照料老人、精神上慰藉老人、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如果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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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孟海燕系原告程凤云之外甥女。1960年因程凤云与其夫(已故)未生育子女,故收养孟海燕为养女,当时程凤云3岁。此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一起生活。 1981年10月,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与其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孟海燕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当时被告孟海燕24岁。后原告与其夫再无其他子女。 2005年8月,原告以自己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被告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4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 【评析】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被告系原告与其夫收养之女,在被告成年后虽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原告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被告理应对原告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工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退休工资不能保障,加之老伴体弱多病,我们生活得很困难。我们没有生育子女,曾收养有一位女儿(在她一岁时收养的),可养女结婚后因某些原因,在我们退休的前一年与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 现在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向养女要生活费,她却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给付。请问,养女拒绝给付生活费的理由能否成立?读者肖长年肖长年同志: 首先应当明确,你们有权要求自己抚养成年的养女支付你们的生活费。 从你的来信看,你养女是从一岁时就由你们夫妇俩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直至结婚成家,后出于某些原因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由于收养人将养子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所以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你们都已年迈有病且生活困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有权要求养女给付晚年的生活费用。你们可以向养女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让她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她仍拒绝给付,你们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她履行支付生活费义务。律师潘家永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不继承遗产,成年的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后赡养义务。 如果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教育。养子女成年后也可以继承亲父母遗产,同时也要对亲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沈洁律师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导致未成年人失去被抚养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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