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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提供一些廉租房出售管理办法?

2022-07-27
三、出售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出资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二)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四)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四、销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均可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廉租住房。五、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要按照项目分别确定价格,其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设或收购该廉租住房成本价的80%。成本组成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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