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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书面的协议当然要比录音法律效力高。因为录音作为电子证据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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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书面的协议当然要比录音法律效力高。因为录音作为电子证据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就该问题而言,当事人是可以将录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的。但是,法院是否会采纳,需要对该证据进行核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录音证据违反以下原则,法院将不予受理。1、录音和摄像机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真的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品。2、录音、摄像机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仅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通过拘留、胁迫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通过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所有方式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这种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能被非法对待。只要不以拘留、胁迫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就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取得的证据。3、实体证据不得的证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视听材料的真实性,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事实的依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可疑视听材料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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