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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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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第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第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四,有足够数量的专家;第五,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经纪人,即房地产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取得工商部门发行的营业执照,同时应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必须通过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人服务机构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和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价业务的,从事房地产评价师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需要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房地产中介应具备的条件: 1、前往工商局注册企业,否则无照经营是违法的; 2、需要准备经营场所证明手续; 3、需要出资人身份证件,想好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一般都是房屋租赁); 4、需要房地产经济人证书; 5、需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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