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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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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需通过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依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至少应当同时具备营业执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方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中介应具备的条件: 1、前往工商局注册企业,否则无照经营是违法的; 2、需要准备经营场所证明手续; 3、需要出资人身份证件,想好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一般都是房屋租赁); 4、需要房地产经济人证书; 5、需要营业执照。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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