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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免税情况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规定可以减免税,但放弃减免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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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总局2012第1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将政策最终确定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部分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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