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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将政策最终确定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部分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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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旧固定资产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出售旧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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