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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或者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2、当事人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 3、...
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证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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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一项重要义务,同时也是合同目的实现的必不可少的义务。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合同中是以转移货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所以出卖人还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通常货物指需要通过交付货物,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了,但是像房产、车子等货物还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 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 7)检验标准和方法; ( 8)结算方式; ( 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1 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 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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