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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的规定

2021-12-22
1、申请和受理。(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提交代理资格证书;(3)公证文件;(4)财产所有权证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处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第十七条规定:公证处应当收取公证费;(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证处和公证处的行为。公证处还可以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和制定法律文件。2、审查。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从法律事实两个方面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也是保证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3、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以下简称出具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相关法规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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