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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公证》。

2021-10-28
1、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代理申请时,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应提交具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书(三)需要公证的文件(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书(五)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手续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申请公证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必须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的公证事项的负责人制作受理通知书送给当事人,征收公证费,开始制作公证书。公证处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制定法律文件。2、审核。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重要环节。3、发行公证书。发行公证书,简称发行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法定程序审查、制作、发行、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相关法规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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