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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作规定的,能够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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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说,失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程序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分别确定法律性质。 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聘用的后勤人员、编外人员、内勤人员等,没有正式事业编制,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三是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需要区分其职工的性质,其中有的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如后勤人员、编外人员、内勤人员等;有的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 前者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后者有特别法规范,会对《劳动合同法》的适有影响,本文主要介绍该情形。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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