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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首先,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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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与聘用员工也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员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三、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1、未作规定的,能够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一方面,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需要慎重。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实实施录用制的员工不加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实体法的依据不足,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作出特别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劳动合同法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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