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从二审法院的能够进行二次鉴定的行为来看,表明二审法院还是很公正的。如果二审法院不公正,那么他们就不会理睬你们单方委托的东南司法鉴定机构的...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双方都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关键看一审没有进行鉴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医疗机构不予配合的原因,由其承担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鸡县正达律师事务所张凤霞分别与熊aa、熊bb签订的执行遗嘱协议书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依法有效。张凤霞作为熊cc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aa、熊bb等人就执行遗嘱相关的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遗嘱执行人张凤霞违背立遗嘱人生前嘱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张凤霞与熊bb已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已约定2002年9月6日签字为准,故本院不再制作调解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宝市中法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 二、宝鸡县正达律师事务所张凤霞与熊aa签订的执行遗嘱协议书有效。 三、驳回向某某、熊aa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0元,向某某、熊aa共同承担12366元;熊bb应承担1374元,按双方调解协议履行。 五、对本案的探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认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其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指定其信任的人执行遗嘱。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指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指定;第二,被指定的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人的义务。遗嘱人用遗嘱指定执行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一经指定,即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死亡后,被指定的执行人即可执行遗嘱。但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均未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的权力义务作出相应规定。 我国《继承法》未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看,笔者认为,遗嘱执行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第二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一样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而产生的,但两者却存在着以下区别: 第一,审级不同。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却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了起诉权,二审程序的起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起诉权与上诉权虽然同属诉权,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诉权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上诉权的直接目的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以改变一审裁判,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目的。 第三,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纷以外,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第四,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而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
原审法院的表述是出现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具体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需要看原生效判决是哪级法院作出的。 即: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审法院即为一审法院;如果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原审法院即为二审法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人已浏览
677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6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