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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2021-01-2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鸡县正达律师事务所张凤霞分别与熊aa、熊bb签订的执行遗嘱协议书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依法有效。张凤霞作为熊cc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aa、熊bb等人就执行遗嘱相关的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遗嘱执行人张凤霞违背立遗嘱人生前嘱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张凤霞与熊bb已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已约定2002年9月6日签字为准,故本院不再制作调解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宝市中法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   二、宝鸡县正达律师事务所张凤霞与熊aa签订的执行遗嘱协议书有效。   三、驳回向某某、熊aa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0元,向某某、熊aa共同承担12366元;熊bb应承担1374元,按双方调解协议履行。   五、对本案的探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认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其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指定其信任的人执行遗嘱。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指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指定;第二,被指定的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人的义务。遗嘱人用遗嘱指定执行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一经指定,即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死亡后,被指定的执行人即可执行遗嘱。但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均未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遗嘱执行人的权力义务作出相应规定。   我国《继承法》未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看,笔者认为,遗嘱执行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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