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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2024-12-12
参加岗前培训可以视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企业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从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与公司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如果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就应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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