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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属合同的一种,而对于的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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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选择约定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关于借款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可选择性。
借款合同约定管辖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约定管辖内容不明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管辖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拟定借款合同时,不要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管辖的约定应当明确而具体,避免发生误解与分歧。
在《民诉解释》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民诉解释》施行后,《民诉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民诉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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