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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可以投资合伙企业。 2、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一种出资方式。以该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条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含集体所有土地)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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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单独抵押的。必须与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投资企业与被投企业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根据协议价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办理产权证按件5元贴印花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按资本金增加的增资金额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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