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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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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属于财产转让收入,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城市》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的是2、4、5、6、7这5种情况,分别对应的是被司法查封的房子、共有人瞒着其他共有人卖的房子、有待确权的房子、没有产证的房子、以及在交易期限内禁止交易的房子。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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