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就是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解释作了扩大:与具体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是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就是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解释作了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可见原告标准已从相对人资格论到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转变。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立案的标准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主体合格。立案时发现原告主体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合格的,通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如果原告拒绝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现简要介绍如下:首先,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解决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18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4人已浏览
267人已浏览
521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