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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现简要介绍如下:首先,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解决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18条。
法院受理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原告主体资格; 如果相应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如果相应的法人、组织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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