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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资格:

2021-11-26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是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原告标准已经从相对人资格论转变为法律利益标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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