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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原告主体不适格

2021-11-29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立案的标准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主体合格。立案时发现原告主体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合格的,通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如果原告拒绝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相关法规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八)重复起诉;(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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