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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以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叫家庭承包地。它体现的是公平、平等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上的产出物依法享...
要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其实并不难,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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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⒉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 二是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 三是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颁发、补发和换发。颁发方式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书,并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实行家庭承包的,按照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土地承包方案、承包人和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对发包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当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报承包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资格、程序、期限和用途进行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登记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人不得为承包人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换发方式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受损、损坏或者遗失的,由承包人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和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严重污损、破坏或者遗失的,承包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原发证机关发放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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