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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丈夫赠与您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权利的主体是您的丈夫。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现在的妻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述属于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您丈夫和您之间的赠与合同,既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也就是说,在房产没有过户到您名下之前,您的丈夫有任意的撤销权,可以没有原因的反悔。如果您的丈夫遵守承诺,帮您办理了过户手续,无疑您将是房子的合法权利人,但如果您的丈夫反悔了,那么这套房子仍旧是他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尽管购房时间在你们两人办理婚姻登记后,但是由你父母出资并登记在你的名下的房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你与男方离婚财产分割时,男方无权分割你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要看这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要偿还;2、如果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应当在继承丈夫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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