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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手写借条,丈夫死后,其妻子有还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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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妻子死亡后,首先需要分配你们的共同财产,一般婚后的工资、购买的股票、房产、车辆都是你们的婚后共同财产,这些财产一半是你的,另一半才是你妻子的遗产。 2、你妻子的遗产部分,你作为配偶,是有继承权的,你岳父岳母作为你妻子的父母,也是有继承权的,你们应当每人占三分之一。 3、但前面讲的只是法定继承的情况,如果你们三个继承人之间有继承协议的话,是以继承协议为准的。 4、如果你不签字岳母就住你家不走,这是算不上胁迫的。因为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你岳母并没有威胁你的人身或者财产,所以,算不上胁迫。所以,很无奈,你们签订的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即使起诉,也很难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法院起诉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 所以,丧偶儿媳是否有义务赡养老人,要先确定其是否属于法定的赡养人。 按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人: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 所以,丈夫先于老人死亡,其儿媳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对方的老人。并且,被赡养人也不能以对方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去法院提起诉讼。
1、刘某死亡时,43000元是刘黄的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也同样发生继承:由于子女有相对的被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的事实,则二子女各占债务的1/6,黄某占4/6,这时,他们的债务是这个三口之家的家庭共同债务。 3、黄王结婚组成四口之家的新家庭后,王某对新家庭也有义务,包括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由于这种关系和原因,王某对丈夫和继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债务作出自愿偿还,且没有对夫妻和家庭财产作出约定,同时对刘某未分割的房屋遗产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表示或作出约定,这样,王某的行为就应当是属于赠与,而不存在以后在法律上应当清偿的问题。 4、二年后,如果王某翻悔,黄某可以自愿返还或清偿(但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王某赠与自己相应份额的财产,但无权代子女返还王某赠与子女相应份额的财产。 5、遗产虽然没有分割,但继承自刘某死亡时开始;王某在二年前没有任何表示,在二年后的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也存在着时效问题,所以,关于子女这一部分的返还财产应当无效,不应得到支持。故子女在他们离婚三年后,只要是属于“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二年内”提起诉讼,就应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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