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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上交所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及时通...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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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与融出方可向证券申请查询股票回购交易明细情况。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向中国结算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证券公司或托管机构相关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融入方可用质押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分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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