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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分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的状态由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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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的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或为限售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分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的状态由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或为限售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日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并在异常情况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一)标的证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四)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五)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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