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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 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
房屋交付要求如下: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具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本生活设施已经满足交付和使用条件。
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有: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交付商品房的法律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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