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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如果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必须划上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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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街道办事处的建筑物属于临时建筑,在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予以拆除,而且它也不是公益用途,而是行政机关的办公楼,不符合广州市规划局的批复。但毕竟对方是政府部门,单靠你一人的力量,恐怕短时间内不容易解决,最好能够动员小区的其它业主,发挥团结的力量起诉街道侵权。
一般来说,学校等内部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所谓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社会机动车在单位管辖范围内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交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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